浏览:461 次发布时间:2019-10-09
近日,据环球网媒体报道,某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中,接到部分供应商不按招标和投标要求履约,供应商用虚假材料投标,给婴幼儿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的举报材料。
事件回顾
检测结果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指标230%
举报材料中称,中标供应商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供货产品与各地招标要求不一致,一方面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中残氧量远大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3%的指标;另一方面,从中标结果及样品检测结果判断供应商投标文件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招标文件关于残氧量指标的要求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获取了天添爱、美天佳、广东一家人三家供应商的产品样品,并送往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经检验美天佳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中残氧量为6.92%、广东一家人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中残氧量为9.91%、天添爱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中残氧量为0.97%。相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残氧量不高于3%的指标,除天添爱产品符合要求外,另外两家供应商样品检测结果分别超出招标规定指标的130%和230%。 负责人:根据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 在采访过程中,负责产品验收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妇幼保健院和六枝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项目负责人都表示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行验收的。 而在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答复意见书中显示,上述两家供应商确提供了生产流程图、充氮许可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产品送检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产品追溯能力问题,卫健委的答复中则证实,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产品的确没有二维码——即一盒一码。2019年3月4日,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追溯系统进行升级,截止6月25日期间,生产的营养包产品外盒无二维码。对于该问题,已要求厂家对产品进行更换。 举报人称,在投标时承诺有质量追溯能力,且获得了质量追溯能力项的加分,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却没有追溯二维码,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没有按照投标承诺生产。
思考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确无法证明投标人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事实上,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在现实情况中,受限于招投标活动本身的特点,招标文件仅能通过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承诺函等方式,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考察。投标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并不能在招投标过程中得以验证。通常是在举报、投诉等调查举证过程中,才会对涉事供应商的投标材料进行真实性考证。
去年轰动一时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另一不合格疫苗供应商——武汉生物,在当时的疫苗采购招标项目中获得满分,也正是因为评标专家评审的时候,是统一根据投标疫苗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细则进行综合打分,因此,疫苗公司提交的材料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得到越高的分数。至于最终中标的企业是否能完全遵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投标文件的承诺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在这一阶段实难以考虑。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领域采用招投标制度择选最终供应商,其本质是为了“择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不少招标单位将重点放在招投标交易本身,忽视了采购前端对供应市场的分析和招标结束后对合同履约验收的有效跟踪,以致于“招不到优质的供应商”、“中标人低价低质”等现象比比皆是。
有些观点认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中最低价优先的规定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而在小编看来,低价优先本身并不是问题,公共部门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其采购活动更加注重程序合规、过程公平,将单次采购效益最大化,然而因低价优先而忽视对其他技术、质量等指标条件的严格、科学地考量,对供应商进行长期管理有所忽视,对供应商的考察完全依赖于评标委员会的判断,而又不够重视或者缺乏合同签约后的履约验收和审查工作的经验,导致要么没发现问题,一发现就酿成大问题。
因此,在采购工作中,不仅需要加强履约过程跟踪,通过现场考察、第三方评估、资料核验、抽样检测等方式定期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更要建立履约结果评价,结合过程性记录出具供应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计入供应商信用信息档案,为其他采购活动提供依据。在本案例中,尽管项目负责人组织了验收程序,但显然验收的产品并没有达到招标时的要求,而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仅是要求供应商更换产品。说到底,采购方本身对履约验收工作引起重视,方可真正发挥履约验收机制的作用。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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